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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过错的毛先生为什么要赔钱给受害人?

   2008-01-28 14:50 来源: 钱江晚报   网友评论  进入论坛


无过错的毛先生为什么要赔钱给受害人?
 
【案例】
2007年3月13日下午2时,毛先生开出租车,当时车上拉着乘客经过郑州市康复中街某医院门口。车开过去五六米时,他听见乘客说,右后方有个老头摔倒了,他下车就看到一个老人躺在地上,他又看了看车,认定自己没有撞到人,没闯红灯,也没逆行,所以他就开车走了。 65岁的张老汉被送往医院后死亡。经鉴定,老人是心脏病发作合并脑震荡死亡。
郑州市交巡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对几个目击者、报案人和当时的出租车乘客分别询问,他们均说自己在听见声响后,才看到张老汉倒地,也看见该车正好驶过,但不清楚车是否挂倒老人,也不清楚老人因何原因倒地。交警部门据此做出 “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,无法查证此交通事实”的责任认定。
2007年7月,张家人认为毛先生将张老汉挂倒后逃离了现场,致使张老汉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因此,原告要求毛先生和大瑜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。
2007年12月,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毛先生补偿张老汉家人医疗费、交通费、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25%,即39402.6元;另补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.5万元,郑州大瑜出租车公司承担补充责任
【分析】
我认为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,要弄清这个案子为什么这样判,就首先要弄清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:公平责任
首先,什么是公平责任?
民事法律上确定责任的原则大致有三个:过错责任原则、无过错责任原则、公平责任原则
所谓的公平责任是这样的:相关当事人对于造成的损失都没有过错(过错没有办法证明视为没有过错),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又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,要求当事人适当承担部分责任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。它主要适用于危险行为。从法律上说,机动车本身对于行人的生命财产有威胁,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行为,所以才会有交法规定的机动车没有违反交法对事故没有责任时,也要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
其次,本案是典型的公平责任
在本案中,因为受害人已经死亡,而事发突然,目击者没有看清事发过程,所以还原案发过程比较困难,交警也就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判定本案的事实存在着两种可能性:一种可能性是出租车撞伤老人后逃逸导致老人死亡;还有一种情况是出租车没有撞到老人,老人是自己发病后倒地死亡的。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,上述两种情况都没有办法排除,而两种情况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只能采用公平责任原则,折衷处理,让双方分担损失,判决出租车司机承担25%的赔偿责任。
 

作者:    编辑: 徐俊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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