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和全国“两会”召开在即,项剑萍的日子也随之骤然忙碌起来。
她在紧锣密鼓地调研着。作为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,今年,项剑萍准备再次领衔在这两级“两会”上提交要求批准温州市为“较大的市”的议案。
“较大的市”,750万温州人的政治情结,近20年的梦想。虽然温州市全国人大代表从1987年开始先后17次向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等部门提出申请,却至今未能如愿。因为“较大的市”牵涉到国家的立法体系、国家和地方关系处理模式的诸多问题。
“争取‘较大的市‘,核心就是争取地方立法权。”温州市法制办官员黄良林说。
“如果获得‘地方立法权’,有利于促进温州模式加快发展。”浙江社科院高级研究员谷迎春进一步解释。
地方立法权缺憾
“较大的市”是一个法律概念,是指除直辖市以外有立法权的城市,包括省会城市、特区城市和国务院特批的设区城市。
目前,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,其中省会城市27个、经济特区城市4个、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的18个。
根据<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>,这三类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,在不同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省(区)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,报省(自治区)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;其政府可以根据法律、法规和地方性法规,制定规章。
这正是温州积极申请“较大的市”的初衷。
“温州作为一个民营经济为主体、市场经济超前发展的城市,太需要地方立法权了。”原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晖颇多感慨。
在他看来,温州活跃而超前的市场经济与滞后的法制建设之间,存在许多实际矛盾。诸如行业协会的职能、社会力量的教育机构产权,资产投入与积累分配等问题,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调整解决,从而加快这些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原温州市法制局局长瞿桂仁说,过去30年间温州人“非禁即入”,在金融改革、民营钱庄、挂户经营、股份制等方面率先进行了探索。但这样做的风险极大,因为他们得不到现有法律的保护,而地方政府仅能出台一些内部性管理条例,其约束力相当有限。
而在吸引外资及对外贸易等方面,地方立法权更为重要。如外商选择投资地区时,更关注本地区的法制环境,许诺的优惠政策是否有法律作保障。而“较大的市”与其它城市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享有地方立法权,可以制定一些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,规范市场经济秩序。
更大的担忧,来自于“温州模式”的先发优势正在逐渐丧失。
一位温州退休官员指出,以往温州率先探索出“小商品市场+产业集群”的民本经济,现在全国各地的产业扶持政策比温州还优惠;同时,温州的要素资源制约、产业结构缺失、资本外流加速,如果没有制度优势,温州经济恐难重振雄风。
“较大的市的立法权,可以保障一种自主性的改革”。这位退休官员称。
追梦20年
20年来,温州申请“较大的市”屡屡受挫,但却从未放弃。
据全程参与“申大”的瞿桂仁介绍,浙江省政府先后于1988年、1992年、1996年与2000年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告,提请批准温州为“较大的市”。温州市人大告诉记者,在2008年全国“两会”上,该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将继续提交有关议案。
国务院法制办曾告知温州人大,审批“较大的市”目前尚无详细的量化指标,主要依据城市的区域影响力和发展前景等现实条件。另外,还要考虑各地区平衡等问题。
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、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说,在目前国家法制加强的状况下,很多地方政府的权力都在受到一定的约束,比省会城市低一级的地级市可以通过“申大”,重新寻求获得新的权力的途径。
因此,虽然1994年之后,国务院再没有审批新的名额,但有关部门并未明确不再审批。所以,包括温州、泉州、佛山等更多的城市纷纷加入“申大”行列之中。
对于这种现象,谷迎春的说法是,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制定“较大的市”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,逐步取消现行的“地级市领导县”,经严格审批后实行“较大的市辖县”行政管理模式。
谷迎春认为,赋予地方城市为“较大的市”存在一个博弈过程。一方面,“较大的市”的地位对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,另一方面,对赋权后立法的控制不当又会造成严重后果。
这似乎成为一把“双刃剑”。因此,普遍的意见是,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,完善制度,着重科学合理设定设立条件,并建立对“较大的市”的立法监督。